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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当前学科:刑事诉讼法(专)
题目:
下列哪一人员不能充当辩护人?
A. 被告人的丈夫(正在被执行管制)
B. 具有律师职业资格的蒋某
C. 被告人的好友许某(无业)
D. 被告人单位的法律顾问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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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拟写一份辩护词。有关事实情况可酌情编纂。被告人张青林,男,1957年4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1 195704096810,汉族,初中文化,系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林场副场长,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3年7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03年9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以被告人张青林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移送审查起诉。2003年9月24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03]122号起诉书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基本案情:2003年7月4日上午9时许,张青林在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新建小学附近山边,因挖黄泥一事与村民郑小贤、罗红桥、黄正坤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开始互相殴打,在互相殴打过程中,张青林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刺伤郑小贤和罗红桥,经法医鉴定,郑小贤伤势系轻伤,罗红桥伤势系轻微伤(偏重)。 案发后,张青林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 1、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2、剪刀1把: 3、证人黄正坤、黄国华、郑兴江的证言笔录: 4、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的陈述笔录; 5、被告人张青林供述笔录;6、法医人身伤害鉴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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